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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85民初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志刚与郑能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刚,郑能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85民初544号原告:张志刚,男,196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临安市。被告:郑能斌,男,成年,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本院于2017年4月7日受理原告张志刚诉被告郑能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笑庆独任审判。审理过程中查明,被告郑能斌身份信息不明确。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郑能斌身份信息不明确,无法作为诉讼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志刚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80元,退还给原告张志刚。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笑 庆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胡余康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