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85民初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志刚与郑能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刚,郑能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85民初544号原告:张志刚,男,196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临安市。被告:郑能斌,男,成年,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本院于2017年4月7日受理原告张志刚诉被告郑能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笑庆独任审判。审理过程中查明,被告郑能斌身份信息不明确。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郑能斌身份信息不明确,无法作为诉讼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志刚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80元,退还给原告张志刚。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笑 庆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胡余康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