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7刑初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139陈国林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林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7刑初139号公诉机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国林,男,1985年3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公司员工,。2016年12月6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三看守所。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诉刑诉[2017]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国林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恩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国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陈国林于2016年11月28日深夜,醉酒驾驶苏E×××××小轿车,在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镇城中路行驶,与张某驾驶的小轿车相撞,造成张某的车辆受损。被告人陈国林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检验,被告人陈国林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61mg/100ml。被告人陈国林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陈国林赔偿张某人民币4000元,并取得了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国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发破案和查获经过、证人徐某、张某的证言、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图、现场照片、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以及户籍证明、损害赔偿调解解书、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国林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陈国林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赔偿交通事故中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国林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7日起至2017年5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即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弈亭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徐乾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