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2民初21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刘晶晶与李兆鹏、张芬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晶晶,李兆鹏,张芬芬,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2139-1号原告:刘晶晶,女,198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平县。被告:李兆鹏,男,1989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被告:张芬芬,女,成年,汉族,农民,住梁山县。被告: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宁市环城北路19号关帝庙金融街7号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晶晶与被告李兆鹏、张芬芬、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晶晶于2017年4月7日���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告李兆鹏驾驶的鲁H×××××号小型客车一辆或查封其价值20000元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晶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告李兆鹏驾驶的鲁H×××××号小型客车一辆或查封其价值20000元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道义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苑玉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