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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2民初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蒋少波与黄兵、李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少波,黄兵,李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2民初215号原告:蒋少波,男,198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委托代理人:蒋首民,男,195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系原告之父。被告:黄兵,男,197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被告:李朋,男,197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本院于2016年1月9立案受理了原告蒋少波与被告黄兵、李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在简易程序审限内不能审结,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单开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 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