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执恢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孟劲松与余永林房屋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劲松,余永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恢34号申请执行人:孟劲松。被执行人:余永林。申请执行人孟劲松与被执行人余永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执行到位案款人民币2500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法民初字第52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程士兴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