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902执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临沧宝航经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宜良县蓬莱建筑公司、宜良县蓬莱建筑公司四工程处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沧宝航经贸有限公司,宜良县蓬莱建筑公司,宜良县蓬莱建筑公司四工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902执448号申请执行人临沧宝航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沧市临翔区南天路327号。法定代表人林位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石顺前,云南通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宜良县蓬莱建筑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宜良县清远街198号。法定代表人吴文学,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宜良县蓬莱建筑公司四工程处。住所地:临沧市凤庆县滇红南路红茶城赣企集团。负责人彭家春,该工程处处长。本院在执行临沧宝航经贸有限公司与宜良县蓬莱建筑公司、宜良县蓬莱建筑公司四工程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明,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作出的(2015)临民初字第137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凤庆县赣企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将要拨付给被告宜良县蓬莱建筑公司四工程处的工程款410000元予以保全。经查,协助义务人凤庆县赣企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因资金链断裂,自2016年春节期间至今,未向被执行人支付过任何工程款。另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目前无能力履行义务。本案被执行人应履行金钱给付义务417480元,承担执行费6160元。本案申请人权利未能受偿,执行费未交纳。本院将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回告,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施应群审判员 张绍强审判员 陈 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鲁进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