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1民初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石磊、邱冬梅与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磊,邱冬梅,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1民初767号原告石磊,男,1979年7月7日生,汉族,住启东市。原告邱冬梅,女,1976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南通市港闸区。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3号9层。法定代表人刘晓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阳,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磊、邱冬梅诉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磊、邱冬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12元,减半收取440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福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倪海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