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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1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王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11刑初75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沐,男,1985年8月29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2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1日被逮捕。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以通港检诉刑诉〔2017〕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沐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汤红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沐通过微信销售假冒手表骗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102560元,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并当庭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间,被告人王沐在其创建的“香港寺库奢侈品”微信群中发布出售名牌手表的信息,然后采取交付假冒手表或者不交付手表的手段,诈骗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102560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1.2016年9月间,被告人王沐在微信群中发布出售型号为116233G的正品劳力士牌手表。被害人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王沐,谈妥以人民币48000元购买,并于同月17日将购表款汇入被告人王沐指定的银行账号。被告人王沐收到购表款后,购得一块价值为人民币490元的假冒劳力士手表邮寄给被害人成某。2.2016年9月间,被告人王沐在微信群中发布出售型号为W69016Z4的正品卡地亚牌手表。被害人任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王沐,谈妥以人民币28000元购买,并于同月20日将购表款汇入被告人王沐指定的银行账号。被告人王沐收到购表款后,购得一块价值为人民币220元的假冒卡地亚手表邮寄给被害人任某。3.2016年9月间,被告人王沐在微信上对被害人那某谎称其系香港寺库公司工作人员,并答应以人民币29360元销售给被害人那某一块型号为Q16920041的正品卡地亚手表,但在收到被害人那某支付的购表款后不交付手表,经催要,仅退还人民币2800元,并继续虚构身份信息、编造各种理由占有购表款。以上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和身份,以销售假冒名牌手表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和诈骗罪,择一重罪,按照诈骗罪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并当庭认罪,予以从轻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8日起至2020年8月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王沐向被害人退赔赃款共计人民币102560元,其中向成卫国退赔48000元,向任伟退赔28000元,向那辉退赔26560元。三、扣押在案的假冒劳力士手表一块和假冒卡地亚手表一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江苏省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周勇强人民陪审员  孟红娟人民陪审员  柯月梅二○二○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许 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