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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执保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廖士平、马长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廖士平,马长红,尹卫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保206号申请人:廖士平,男,196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孝明、郭祥众,福建顺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马长红,女,196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被申请人:尹卫民,男,196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系马长红丈夫)申请人廖士平与被申请人马长红、尹卫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廖士平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马长红、尹卫民所有的价值195,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廖士平和担保人梁丽琴以其所共有的座落于永安市城区机械厂平顶山集资住宅房地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廖士平以起诉马长红、尹卫民尚欠借款195,000元为由而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廖士平和担保人梁丽琴名下的座落于永安市城区机械厂平顶山集资住宅房地产,保全价值以195,000元为限;二、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马长红、尹卫民所有的财产,保全价值以195,000元为限。案件申请费1,495元,由廖士平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国延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瑜彬法规提示: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