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983民初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江西瑞州汽运集团友信汽运有限公司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瑞州汽运集团友信汽运有限公司,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895号原告:江西瑞州汽运集团友信汽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安市华林山镇。法定代表人:童盛利,该公司经理。被告:李某某,男,萍乡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瑞州汽运集团友信汽运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瑞州汽运集团友信汽运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理由是双方已自行和解。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瑞州汽运集团友信汽运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瑞州汽运集团友信汽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80元,减半收取为390元,由原告江西瑞州汽运集团友信汽运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高三和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何小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