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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02民初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与尚念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尚念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02民初832号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修远,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修正路36号。被告尚念波,男,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与被告尚念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3.00元,诉讼保全费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刘长闻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马愷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