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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2执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慈强与马开庭、朱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慈强,马开庭,朱浩,慈强,马开庭,朱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2执384号申请执行人:慈强,男,1988年2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马开庭,男,1991年1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朱浩,男,1991年6月1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202民初3811号民事判决书及权利人慈强的申请,于2017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朱浩名下的轿车一辆。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 瀚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吴玉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