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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04执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绵阳市涪城区玖九建筑机械租赁站申请执行赵兵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绵阳市涪城区玖九建筑机械租赁站,赵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4执395号申请执行人绵阳市涪城区玖九建筑机械租赁站被执行人赵兵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游民初字第318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赵兵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赵兵在金融机构、其他单位的存款、收入749450元(执行费:96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贾羽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