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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刑初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史汝兵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基本,史汝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5刑初198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史汝兵出生日期1973年2月23日民族汉族性别男政治面貌中共党员住址莱西市原武备镇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强制措施2017年3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号西检公刑诉(2017)214号指控事实2017年2月17日21时27分许,被告人史汝兵酒后驾驶鲁B×××××别克牌小型轿车沿莱西市沽河街道牛溪埠村通院上镇毛家埠���的一条东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毛家埠村南附近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青岛市公安局物证检测,史汝兵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13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二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史汝兵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认罪认罚从宽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结���被告人史汝兵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责令被告人史汝兵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接受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王宏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臧艳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