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02民初4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陈传宏与陈顺、邱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传宏,陈顺,邱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02民初4299号原告:陈传宏,男,196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红,宣城市宣州区西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顺,男,198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邱婷,女,1989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原告陈传宏诉被告陈顺、邱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送达被告陈顺、邱婷。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陈顺、邱婷的送达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传宏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38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周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