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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30刑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王婉清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婉清,王婉清,王婉清,王婉清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1030刑初15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婉清(曾用名王小妹,小名小妹),女,1988年8月1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壮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广西西林县。2015年12月1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西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6年2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2016年11月9日被西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23日经西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西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7]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婉清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平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婉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初,被告人王婉清通过电话联系向一名隆林籍男子购买毒品。2016年11月9日,该男子将毒品包在粽子中放入塑料袋,并附上王婉清的电话号码,交由隆林开往西林的班车司机带到西林。当日12时许,被告人王婉清接到电话通知领取,当其来到西林县汽车站领取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领取的包裹被依法扣押。经称重,被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净重10.84克。经鉴定,从缴获的毒品可疑物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能够证明被告人王婉清犯罪事实的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婉清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非法持有毒品冰��10.84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婉清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王婉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均无异议,要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初,被告人王婉清联系一名隆林籍男子购买毒品。2016年11月9日,该男子将毒品包在粽子中放入塑料袋,并附上王婉清的电话号码,交给班车司机从隆林带到西林给王婉清。当日12时许,被告人王婉清到西林县汽车站领取包裹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称重,被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净重10.84克。经鉴定,从缴获的毒品可疑物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庭审中,被告人王婉清自愿认罪。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婉清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王婉清的供述笔录;证人杨某的证言笔录;《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检查、提取笔录》、《刑事照片》、《到案经过》、《鉴定文书》、《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庭审中,被告人王婉清未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婉清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非法持有毒品冰毒共10.84克,其行为符合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犯罪特征,确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婉清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婉清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又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王婉清庭审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婉清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执行前已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9日起至2017年9月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缴获的毒品10.84克及vivoX7PIus手机一台,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陆昱伶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吴兴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