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执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东红与被执行人驻马店市中欣农产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东红,驻马店市中欣农产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445号申请执行人陈东红,女,196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执行人驻马店市中欣农产品有限公司。地址确山县。法定代表人葛国强,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陈东红与被执行人驻马店市中欣农产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702民初462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驻马店市中欣农产品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土地、无车辆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现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6)豫1702民初46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王永强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苏光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