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6执恢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蒲城鑫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王彦军、原亚龙、原亚林、原亚伯、李建林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城鑫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彦军,原亚龙,原亚林,原亚伯,李建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恢48号申请执行人蒲城鑫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驻所地:蒲城县财政局家属院西院三单元。法定代表人张国照,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三兴,陕西辰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彦军,男,197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桥陵镇高家村一组。被执行人原亚龙,男,196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桥陵镇谢家村二组。被执行人原亚林,男,196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桥陵镇谢家村二组。被执行人原亚伯,男,1965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桥陵镇谢家村二组。被执行人李建林,男,199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桥陵镇坡头村五组。本院在执行蒲城鑫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王彦军、原亚龙、原亚林、原亚伯、李建林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蒲城县人民法院(2014)蒲民初字第011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立即给付201836元及利息(利息未计算),案件受理费4399元,执行费29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等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彦军、原亚龙、原亚林、原亚伯、李建林银行存款209135元,(利息未计算)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拍卖或变卖,用拍卖或变卖款,支付案款、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晓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贾保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