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财保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荣祥与周友祥周友良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荣祥,周友祥,杨文静,周友良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财保78号申请人:王荣祥,男,汉族,1952年2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冯安业,重庆伟豪(江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周友祥,男,汉族,1970年1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申请人:杨文静,女,汉族,1978年4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申请人:周友良,男,汉族,1967年2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申请人王荣祥以情况紧急不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合法权益将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为由,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周友祥、杨文静、周友良价值1500000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担保人邱德娟已用房产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荣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王荣祥财产保全的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贺 理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博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