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02民初1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宁波得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郑健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得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郑健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2民初1730号原告:宁波得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跃龙街道***号世贸中心*幢*号2-2。法定代表人:娄朦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玉成,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竺萍萍,该公司职员。被告:郑健聪,男,199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宁波得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健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得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郑健聪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得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利琴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罗 颖?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