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1民初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嫩江县支行与周茂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嫩江县支行,周茂卓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1民初23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嫩江县支行,住所地嫩江县墨尔根大街400号。法定代表人:杨春华,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许楠楠,该行职员,现住嫩江县。委托代理人:黄文星,该行职员,现住嫩江县。被告:周茂卓,男,198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嫩江县。委托代理人:冉照山,黑龙江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嫩江县支行与被告周茂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嫩江县支行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嫩江县支行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嫩江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955.00元,减半收取计977.5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嫩江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高云松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