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328民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俞兆福与杨新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兆福,杨新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28民初16号原告:俞兆福,男,汉族,1974年12月20日出生,个体,住木垒县。被告:杨新刚,男,汉族,1977年11月16日出生,住木垒县。原告俞兆福诉被告杨新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追加的被告暂时下落不明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兆福撤诉。案件受理费3008元,减半收取1504元,由原告俞兆福负担。审判员 张春山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占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