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民终1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苏州市吴中区甪直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泰兴市好来居家饰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鑫联铜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泰兴市好来居家饰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甪直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鑫联铜业有限公司,苏州恩能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苏州鑫汉置业有限公司,刘根虎,沈文英,刘根福,盛兴妹,刘根金,金瑾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14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兴市好来居家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泰兴镇济川北路与北二环路交叉路口南侧。法定代表人:吴敏娟,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市吴中区甪直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海藏路2号。法定代表人:季德华,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工业园区鑫联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胜浦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曹国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恩能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胜浦镇民胜路7号。法定代表人:刘根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鑫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太平街道元春路。诉讼代表人:查晴明,苏州鑫汉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组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根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文英。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根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盛兴妹。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根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瑾。上诉人泰兴市好来居家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市吴中区甪直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鑫联铜业有限公司、苏州恩能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苏州鑫汉置业有限公司、刘根虎、沈文英、刘根福、盛兴妹、刘根金、金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5)吴甪商初字第001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泰兴市好来居家饰有限公司在上诉期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仍未能在规定期间内交纳上诉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泰兴市好来居家饰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小刚审 判 员  蒋毅颖代理审判员  夏玉琴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徐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