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3执保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湖南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段欢、李芳、游万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南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段欢,李芳,游万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3执保46号申请人:湖南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澧县澧阳街道水德庙居委会翊武路475号。法定代表人:王元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方国吾,湖南城头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段欢,男。被申请人:李芳,女。被申请人:游万龙,男。湖南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段欢、李芳、游万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三被申请人抵押房产,并提供了澧房权证澧阳镇字第000448**号房产作为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段欢名下的(2017)澧县不动产权第0001023号、(2017)澧县不动产权第0001027号所载的房地产,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间,该房地产由段欢保管、使用,但不得毁损、转让。二、查封李芳名下的(2017)澧县不动产权第0001026号、(2017)澧县不动产权第0001024号、(2017)澧县不动产权第0001207号所载的房地产,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间,该房地产由李芳保管、使用,但不得毁损、转让。三、查封游万龙名下的(2017)澧县不动产权第0001206号所载的房地产,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间,该房地产由游万龙保管、使用,但不得毁损、转让。四、查封湖南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澧房权证澧阳镇字第000448**号、澧国用(2003)字第5115号权证所载的房地产,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间,该房地产由湖南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管、使用,但不得毁损、转让。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湖南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郭经南代理审判员 程红宇人民陪审员 赵道松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卢梦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