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422执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苏占梅与苏相兰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占梅,苏相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22执927号申请执行人苏占梅,女,1982年5月10日出生,回族,宁夏西吉县人,文盲,农民,住宁夏西吉县。被执行人苏相兰,女,1989年2月28日出生,回族,宁夏西吉县人,文盲,农民,住宁夏西吉县。本院在执行苏占梅与苏相兰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2017年3月9日,被执行人苏相兰履行了2000元,对剩余部分因被执行人苏相兰家庭生活困难、经济拮据,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俊国审判员 李 闯审判员 喜金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马如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