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581民初6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张辉与XX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辉,XX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1民初6954号原告:张辉,男,1977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县,被告:XX,男,197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淅川县,原告张辉与被告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辉负担。审 判 长  蔡志勇人民陪审员  黄文露人民陪审员  张绵绵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黄绍颖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