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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刑更3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李振煌贪污、行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振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3436号罪犯李振煌,男,1968年7月3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福州市,大学本科,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2日作出(2006)榕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振煌犯贪污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于2006年12月27日以(2006)闽刑复字第6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李振煌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0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2年8月29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执行至2030年2月28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李振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3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干警王卓炜、翁科华,龙岩监狱民警江芸芳、朱琳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李振煌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振煌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四年九月至二〇一六年十二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十六点四分;获得二〇一四年、二〇一五年、二〇一六年监狱表扬,考核分经折算为2610分,表扬4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另查明,原判认定罪犯李振煌身为国有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与他人进行内外勾结,骗取银行人民币6000万元,尚有4500多万元未追回。此次减刑根据执行机关提供的消费总账清单,该犯自2014年9月至2016年12月共消费10776.95元,月均消费399元,此次减刑仅履行个人财产6000元。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龙岩监狱提请罪犯李振煌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检察机关无异议,建议合议庭依法作出裁定。本院认为,罪犯李振煌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予以采纳。但罪犯李振煌系职务犯罪罪犯,也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且尚有4500多万元银行损失未追回,月均消费较高,其确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振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刑期执行至2029年9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大标审判员  李秋英审判员  陈碧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毅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