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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7民初66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危利雄与罗鹏、武汉聚源盛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危利雄,罗鹏,武汉聚源盛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7民初664号之二原告:危利雄,女,197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青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人山,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罗鹏,男,1989年7月4日出生,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洪山区。被告:武汉聚源盛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北华街宏德公寓C栋1-2层14号。法定代表人:龚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136号。负责人:刘方明。原告危利雄诉被告罗鹏、武汉聚源盛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危利雄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危利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危利雄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19元,由原告危利雄负担。审判员 袁 频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姿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