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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1民初9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9375郭习珍与董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习珍,董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1民初9375号原告:郭习珍,女,1963年5月18日生,汉族,,住丹阳市。被告:董欢,男,汉族,1986年3月26日生,,金坛市人,住江苏省金坛市。原告郭习珍与被告董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在本院向被告董欢送达应诉材料前,原告郭习珍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习珍申请撤诉,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习珍撤诉。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计55元,由原告郭习珍负担。审 判 员  耿振英代理审判员  贺 洁人民陪审员  金杏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林紫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