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81民初9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9375郭习珍与董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习珍,董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1民初9375号原告:郭习珍,女,1963年5月18日生,汉族,,住丹阳市。被告:董欢,男,汉族,1986年3月26日生,,金坛市人,住江苏省金坛市。原告郭习珍与被告董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在本院向被告董欢送达应诉材料前,原告郭习珍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习珍申请撤诉,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习珍撤诉。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计55元,由原告郭习珍负担。审 判 员 耿振英代理审判员 贺 洁人民陪审员 金杏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林紫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