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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30财保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陈宝林、怀来方圆玻璃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宝林,怀来方圆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30财保33号申请人陈宝林,男,1964年5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林甸县。被申请人怀来方圆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沙城镇京张公路东大街。法定代表人张智勇。申请人陈宝林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怀来方圆玻璃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0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怀来方圆玻璃有限公司享有使用权的位于怀来县沙城镇京张公路东大街南侧厂地东北角20亩土地的使用权。申请人陈宝林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保函予以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宝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怀来方圆玻璃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0万元,期限为2017年4月7日至2018年4月6日。二、查封被申请人怀来方圆玻璃有限公司享有使用权的位于怀来县沙城镇京张公路东大街南侧厂地东北角20亩土地的使用权,期限为2017年4月7日至2020年4月6日。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陈宝林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祁丽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郭亚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