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1382执1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段泽民申请执行常万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泽民,常万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82执1551号申请执行人:段泽民,男,1960年2月1日出生,汉族,公司经理,住沈阳市大东区大什字街。被执行人:常万鹏,男,199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凌源市三道河子乡胡杖子东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段泽民与被执行人常万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赵剑波执行员  韩永海助执员张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光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