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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民初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刘震与大连丰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震,大连丰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629号原告:刘震,男,1980年5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庄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绍云,系庄河市联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大连丰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法定代表人:张彬,系公司执行董事。原告刘震诉被告大连丰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孙秀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白晓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