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6执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潘国林、胡忠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国林,胡忠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6执159号申请执行人:潘国林,男,汉族,经常居住地安徽省铜陵市。被执行人:胡忠庆,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本院在执行潘国林与胡忠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胡忠庆银行存款38142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国祥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钱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