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2民终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XX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判决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XX,重庆市万州区朋园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重庆银高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民终1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XX,男,汉族,生于1973年8月19日,住重庆市万州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重庆市万州区朋园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白岩书院24号,组织机构代码66357702-X。法定代表人:杨荣彬,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唐德银,男,汉族,生于1958年8月11日,住重庆市万州区,系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红明,重庆超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重庆银高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五桥百安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注册号915001017093466582。法定代表人:陈忠平,系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XX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2016)渝0234民初6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工程中,上诉人XX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XX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XX撤回上诉。原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920元(已缴纳),减半收取1460元,由上诉人XX负担。本裁定为终身裁定。审 判 长  邹绍云代理审判员  赵自辉��理审判员江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黄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