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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81民初3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冀州市新意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江苏阜升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州市新意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江苏阜升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81民初371号之一原告:冀州市新意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被告:江苏阜升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原告冀州市新意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阜升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冀州市新意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请求,系原告权利的处分,其意思真实,亦未违背法律规定,故原告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冀州市新意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63元由冀州市新意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凤计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谷晓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