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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4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新街支行与被执行人暴粉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新街支行,暴粉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47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新街支行。被执行人:暴粉琴。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新街支行与暴粉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3民初2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定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暴粉琴名下的西安市长安区航天大道366号富力城小区西安富力城52幢2单元22层22202号房屋,现被执行人再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03执47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及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护军执行员  王 军执行员  李 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文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