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29执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黑龙江延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双喜、吴晓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延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双喜,吴晓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9执367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延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延寿县。法定代表人:刘洪涛,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纪德真,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杨双喜,现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吴晓宇,住黑龙江省延寿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延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双喜、吴晓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4月7日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延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裁定如下:终结延寿县人民法院2016年8月23日作出的(2016)黑0129民初9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语评代理审判员  高延春代理审判员  马跃雷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杜希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