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203民初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林强与李汉辉、吴奕南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强,李汉辉,吴奕南,吴清光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203民初95号原告:林强,男,198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委托代理人:林木深,广东昊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汉辉,男,197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被告:吴奕南,男,198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被告:吴清光,男,1987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原告林强诉被告李汉辉、吴奕南、吴清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纯滔独任审判,于2017年3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强的委托代理人林木深、被告吴奕南、吴清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汉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强诉称:三被告合伙开办电镀工厂,2016年3月8日原告将需要电镀的五金产品梅花管、拉爆头交给三被告开办的电镀厂电镀。三被告收到原告产品后还没完成电镀,三被告的电镀厂就被公安机关捣毁,原告交给三被告电镀的价值32000元的产品被政府没收,三被告至今未赔偿原告的损失。因三被告的违法行为导致原告财产损失,三被告依法应当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李汉辉、吴奕南、吴清光三人连带偿还原告林强电镀产品折价款人民币32000元,及该款自起诉之日起的违约金(按年利率6%计至还清之日止)。二、由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李汉辉没有答辩。被告吴清光辩称:原告起诉书所写内容属实。原告林强送给我们加工的梅花管、拉爆头是我接收的,以上货物因我与李汉辉、吴奕南开办的电镀厂被公安部门查封,产品被没收,所以我们无法向原告林强交还加工的货物,以上货物的价值大约30000元。被告吴奕南辩称:我同意吴清光的答辩意见,我也只同意赔偿原告林强30000元。经审理查明:2016年春节后,被告李汉辉、吴奕南、吴清光三人合伙开办电镀厂。2016年3月8日,原告林强将需要电镀的五金产品梅花管13500斤、拉爆头1272斤交给吴清光进行电镀。2016年3月13日,三被告开办的电镀厂因造成环境污染被惠来县公安局依法捣毁,电镀厂内的五金产品被政府依法没收,被告李汉辉、吴奕南、吴清光三人因犯污染环境罪,三人均被惠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三人各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另查,本案庭审时被告吴奕南、吴清光主张尚未归还原告林强的五金产品价值人民币30000元,原告林强同意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30000元,对超过30000元的损失原告同意减免。上述事实,有身份证、户口簿、送货单、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2016)粤5224刑初321号刑事判决书及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告林强委托被告李汉辉、吴奕南、吴清光三人对原告提供的五金产品进行电镀,三被告接收了原告提供的五金产品,当事人双方的承揽合同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三被告因造成环境污染导致电镀产品被政府没收,无法向原告交还五金产品,造成原告经济损失,三被告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开庭时被告吴奕南、吴清光主张尚未交还原告的五金产品价值人民币30000元,原告林强同意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30000元,对超过30000元的损失,原告同意给予减免,本院对双方共认的赔偿数额予以确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汉辉、吴奕南、吴清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连带赔偿原告林强人民币30000元。二、驳回原告林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被告李汉辉、吴奕南、吴清光连带负担,该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纯滔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黄玲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第二百六十七条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