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5民初2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重庆超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鲁玉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超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鲁玉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2799号原告:重庆超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望江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768895294Y。法定代表人:朱素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帮敏,男,196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被告:鲁玉兰,女,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重庆超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鲁玉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重庆超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超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超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审 判 长  王 曌审 判 员  霍振峰人民陪审员  简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冉 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