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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刑初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567谢红卫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红卫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81刑初567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红卫,男,1972年2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布料生意,住江阴市,户籍所在地江阴市。2014年11月10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三千元。2016年7月28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7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以澄检诉刑诉(2017)3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红卫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红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至5月期间,张云、芮志强(均已判决)在江阴市璜土镇瓦沿桥扬子江大道与镇澄路交界口棋牌室、江阴市璜土镇小湖村庄则里9号张某家、江阴市璜土镇大眼农庄开设“牛牛”赌局50余场,抽头获利共计人民币50000余元。被告人谢红卫于2016年4月26日至5月3日,经与张某商量后,先后在上述地点附近为赌场望风共7次,从中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600元。其中2016年5月1日至3日间,被告人谢红卫参与的3场赌局抽头获利共计人民币17000余元。2016年7月25日,被告人谢红卫至江阴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谢红卫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6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谢红卫多次供述在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等书证,证人张某、陈某、芮某、徐某1、吴某、何某、徐某2、戴某、马某、周某、祝某等人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及账本照片,人口信息及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红卫伙同他人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组织赌博,其行为均确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谢红卫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犯罪以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红卫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谢红卫的犯罪情节和现实表现,无缓刑适用条件,不宜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红卫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7年4月7日起至2017年6月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退缴在案的被告人谢红卫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6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审判员  顾亚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蒋丽燕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