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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民初13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13974朱赟与朱瑜康、徐晓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赟,朱瑜康,徐晓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13974号原告朱赟,男,汉族,1986年5月3日生,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被告朱瑜康,男,汉族,1988年2月25日生,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被告徐晓兰,女,汉族,1988年12月26日生,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赟与被告朱瑜康、徐晓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赟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赟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赟负担。审 判 长  陆菊文代理审判员  向 军人民陪审员  李圣楹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许华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