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民初13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13974朱赟与朱瑜康、徐晓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赟,朱瑜康,徐晓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13974号原告朱赟,男,汉族,1986年5月3日生,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被告朱瑜康,男,汉族,1988年2月25日生,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被告徐晓兰,女,汉族,1988年12月26日生,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赟与被告朱瑜康、徐晓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赟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赟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赟负担。审 判 长 陆菊文代理审判员 向 军人民陪审员 李圣楹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许华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