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民申5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5850仲云梅与宿迁市长江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仲云梅,宿迁市长江置业有限公司,朱景桂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申585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仲云梅,女,197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辉,江苏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宿迁市长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天津路东侧建陵商都小区售楼部。法定代表人:詹碎奶,该公司董事长。一审第三人:朱景桂,男,195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再审申请人仲云梅因与被申请人宿迁市长江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13民终10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仲云梅申请再审称,其系通过诉讼主张涉案合同无效,并要求出卖人长江公司返还购房款,而非要求确认涉案合同有效,以达到变相为该涉案房产确权的目的。因此,二审法院以本案系通过民事审判程序变相为违法建筑确权为由,裁定驳回仲云梅的起诉,适用法律错误。仲云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申请本案再审。被申请人长江公司提交意见认为,二审法院裁定正确,请求驳回仲云梅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根据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涉案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筑。以违法建筑作为交易标的的买卖合同,人民法院在对合同效力作出无效认定后,必然涉及对无效合同法律后果的判断。就仲云梅的诉讼请求而言,涉案合同无效后,其以不当得利请求权为基础要求返还购房款,同时还应将涉案建筑物返还给长江公司,在此情形下法院必然涉及对该建筑物是否属于正当利益的评价。可见,本案虽名为合同纠纷,但亦涉及所有权变相确认的问题,而针对因违法建筑物而产生的纠纷,应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故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仲云梅的起诉,并无不当。仲云梅申请本案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仲云梅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仲云梅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葛晓明审判员 王 芬审判员 陈 皓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