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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2执1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王文丽申请执行申凤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丽,申凤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2执1712号申请人王文丽,女,汉族,1973年4月出生。被执行人申凤花,女,汉族,1968年2月出生。王文丽申请执行申凤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22日审结,该案(2016)豫0522民初1369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现因申凤花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申凤花所有的号牌号码:豫EHMx**大众汽车。本裁定书一经送达,既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石成审判员  龚向东审判员  查世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苗继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