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6民初2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杭州五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浙江赛银将军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五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浙江赛银将军门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6民初2490号原告:杭州五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西园六路3号。法定代表人:王一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信智妍,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被告:浙江赛银将军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次坞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少林。原告杭州五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赛银将军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杭州五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晶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郑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