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刑初20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王金生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6刑初20181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金生,男,1980年4月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肇东县,户籍地黑龙江省肇东市。2016年11月1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天津港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天津港公安局看守所。辩护人李志明,天津滨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滨检塘公诉刑诉〔2017〕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金生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邢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金生及辩护人李志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间,被告人王金生伙同高魏龙、张召、刘加奇(均已判刑)等人预谋后,利用由天津港xx港区地材库向天津xx有限公司运输铁矿砂之机,伙同承揽运输业务的货车司机,采用以次充好的手段,在运输途中将高品质铁矿砂卸下,重新装载同等重量的低品质铁矿砂运往天津xx有限公司,盗窃天津xx有限公司进口的铁矿砂。其中,魏承德(已判刑)驾驶冀×××××号货车、陆文龙(已判刑)驾驶冀×××××号货车在王金生指使下参与盗窃,具体盗窃事实如下:1.2014年8月5日至8月10日间的一天,被告人王金生伙同高魏龙、张召、刘加奇、魏承德、陆文龙,盗窃天津xx有限公司进口巴西铁矿砂2车,其中,魏承德驾驶冀×××××号货车盗窃1车,重约35吨,陆文龙驾驶冀×××××号货车盗窃1车,重约35吨。以上被盗铁矿砂总计价值人民币42910元。2.2014年8月23日至8月24日间,被告人王金生伙同高魏龙、张召等人经预谋后,盗窃天津xx有限公司进口澳大利亚铁矿砂4车,其中,魏承德驾驶冀×××××号货车盗窃1车,重38.75吨,价值人民币22087.50元。后因天津xx有限公司查验严格,无法蒙混过关,高魏龙等人指挥魏承德等四名司机将低品质铁矿砂运回仓库,重新装载进口澳大利亚铁矿砂,送交天津xx有限公司。3.2014年8月27日,被告人王金生伙同高魏龙、张召等人经预谋后,盗窃天津xx有限公司进口澳大利亚铁矿砂4车,其中,陆文龙驾驶冀×××××号货车盗窃1车,重38.10吨,价值人民币21717元。2016年11月11日,被告人王金生到公安机关投案。公诉机关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向法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金生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王金生对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王金生的行为构成盗窃罪。2.王金生是初犯,主观恶性不深,犯罪情节及后果较轻。3.王金生具有自首情节。4.王金生是从犯。综上,请求法庭对王金生依法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间,高魏龙、张召、刘加奇(均已判刑)及被告人王金生等人预谋后,利用由天津港xx港区地材库向天津xx有限公司运输铁矿砂之机,伙同承揽运输业务的货车司机,盗窃天津xx有限公司进口的铁矿砂,由高魏龙在天津市滨海新区胡家园街xx村租赁仓库,购买低品质的铁矿砂,联系收购人,张召等人联系承揽运输业务的货车司机,张召并负责在仓库外望风、引导运输车辆进入仓库,刘加奇负责在仓库内指挥装卸、替换铁矿砂,由承揽运输业务的货车司机在天津港xx港区地材库装载进口铁矿砂后,来到高魏龙租赁的仓库将装载的进口铁矿砂全部卸下,并重新装载同等重量的高魏龙购买的低品质铁矿砂送往天津xx有限公司交货。期间,王金生指使其雇佣的司机陆文龙、魏承德(均已判刑)分别驾驶冀×××××号货车、冀×××××号货车参与盗窃,具体盗窃事实如下:1.2014年8月5日至8月10日间的一天,被告人王金生指使陆文龙、魏承德盗窃天津xx有限公司进口巴西铁矿砂2车,共计重70吨,价值人民币42910元。案发后,高魏龙、张召、刘加奇的亲属共同赔偿了天津xx有限公司人民币42910元。2.2014年8月23日至8月24日间,被告人王金生指使魏承德参与盗窃天津xx有限公司进口澳大利亚铁矿砂1车,重38.75吨,价值人民币22087.50元。后因天津xx有限公司查验严格,无法蒙混过关,高魏龙等人便指挥魏承德等人将低品质铁矿砂运回高魏龙租赁的仓库,重新装载澳大利亚进口铁矿砂后,送交天津xx有限公司。3.2014年8月27日,被告人王金生指使陆文龙参与盗窃天津xx有限公司进口澳大利亚铁矿砂1车,重38.1吨,价值人民币21717元。案发后,涉案的澳大利亚进口铁矿砂已由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发还天津xx有限公司。综上,被告人王金生参与盗窃3起,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86714.50元。2016年11月11日,被告人王金生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本案第一、二起盗窃事实。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证人于某、薛某、黄某、吴某、魏某、邵某、张某、贺某、刘某证言,同案犯高魏龙、刘加奇、张召、魏承德、陆某供述,辨认笔录,价格鉴定意见书,丢失证明,出入境检验检疫品质证书,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保证金收据,计量检斤明细报表,过磅记录,磅房出库单,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检测报告,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被告人王金生供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金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是共同犯罪。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王金生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王金生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王金生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在案发前能够归还部分盗窃财物,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王金生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有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王金生是从犯的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但鉴于王金生在共同犯罪中的罪责相对高魏龙、张召较轻,在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对王金生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根据王金生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金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1日起至2019年11月1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世宏审 判 员 张洪东人民陪审员 林 娜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