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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3民初1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0

案件名称

宋某与贾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贾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民初1112号原告:宋某,工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波,文登大水泊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贾某。原告宋某与被告贾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宋某以无法提供被告具体住址为由,申请撤回对贾某的起诉,不再要求法院继续审理。本院认为,当事人要求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对被告贾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丛晓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