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337民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袁驰与洛绒泽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稻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稻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驰,洛绒泽仁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稻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3337民初12号原告:袁驰,男,1972年0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禹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凌翔,四川达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洛绒泽仁,男,1993年07月02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稻城县香格里拉镇。原告袁驰与被告洛绒泽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洛绒泽仁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袁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05月18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05月18日签订了一份《租房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被告为出租人(甲方),原告为承租人(乙方),甲方将坐落于稻城县香格里拉镇亚丁村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该房屋租赁期共12年,自2012年06月30日至2024年06月30日止……。租金缴纳方式:前六年每年2万元整,后六年每年5万元整……。签订租赁合同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并合法经营。此后,被告反复多次无端提出将房租提高到每年20万或30万的要求,甚至威胁原告不涨房租就不要再经营,原被告多次协商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告洛绒泽仁当庭辩称,原被告双方确于2012年05月18日签订《租房合同》,该合同约定租期为12年,前六年房租为每年2万,后六年房租为每年5万,但当时所租房屋仅为两层,房租在每年的10月支付。后来,原告袁驰让其家人修建了第三层,当时原告袁驰说房租每年为28万,但其说收入不好,仅打款20万元,有银行流水为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袁驰与被告洛绒泽仁于2012年5月18日签订《租房合同》,该合同约定:被告洛绒泽仁(身份证号:51XXXXXXXXXXXXXXX)将坐落于稻城县香格里拉镇亚丁村的房屋出租给原告袁驰(身份证号:51XXXXXXXXXXXXXXXX)使用,该房屋租赁期共12年,自2012年6月30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止。租金及支付方式:前六年每年2万元整,后六年每年5万元整。对于上列当事人双方无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双方是否应当按照2012年5月18日所签订的《租房合同》继续履行。针对该争议焦点,原告袁驰向法庭递交《租房合同》1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应当按照合同继续履行。被告洛绒泽仁向法庭递交微信聊天记录1份,用以证明原告袁驰要求被告家修建房屋第三层,并支付租金20万元,故原告袁驰应每年支付租金28万元。对于原告袁驰提供的《租房合同》,符合证据三性,与原被告当庭陈述相互印证,且被告洛绒泽仁无异议,本庭予以采信;对于被告洛绒泽仁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原告袁驰对该证据的三性均不予认可,且提出银行卡打款行为与房屋租金无关。本庭认为,该证据系孤证,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不能证明被告洛绒泽仁的主张,故本庭不予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2年05月18日签订的《租房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对原、被告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对于原告袁驰请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05月18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的诉求,因该合同合法有效且在履行期内,故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洛绒泽仁提出其修建藏房三楼是由原告授意,并由原告袁驰提高房租为每年28万的主张,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且原、被告在原合同中没有关于新修、调整租金的约定,也未达成补充协议,被告洛绒泽仁无故提出增加房租于法无据,同时,有违民事活动的诚实信用原则,故本院不予支持。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洛绒泽仁继续按照双方于2012年5月18日签订的《租房合同》的约定履行。本案诉讼费3200元,由被告洛绒泽仁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丁真曲批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董 婉 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行驶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六十条【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