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03民初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3
案件名称
王海凤与河南明源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凤,河南明源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03民初534号原告王海凤,男,197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被告河南明源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路与北环路交叉口向东200米路北。组织机构代码:706572908。法定代表人陈晓明,总经理。原告王海凤诉被告河南明源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理期间,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王海凤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75元,减半收取1737.5元,由原告王海凤负担。审判员 董亚楠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齐茜婵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