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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3刑初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冯小四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小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3刑初135号公诉机关寿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小四,男,1988年2月1日出生于山东省巨野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及住址山东省巨野县。2016年12月31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1日被寿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寿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寿光市人民检察院以寿检公刑诉(2017)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小四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寿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小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6日20时30分许,在寿光市羊口镇青年旅行社301房间内,被告人冯小四与被害人冯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冯小四将冯某推到桌子楞上,致冯某右肋部受伤。经鉴定,冯某的伤情属轻伤二级。2016年12月29日,民警在巨野县营里镇冯桥村将被告人冯小四抓获。经调解,被告人冯小四赔偿被害人冯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0000元并获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述,王京霞的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办案说明、人口信息、调解协议、调解书等书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小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冯小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该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确有悔改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小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葛云玲人民陪审员  李建华人民陪审员  董祥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靖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