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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11民初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吴涛与杨积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涛,杨积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11民初959号原告:吴涛,男,199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告:杨积周,男,196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负责人:徐国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孙逸,该公司员工。原告吴涛诉被告杨积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吴涛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涛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侵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涛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吴涛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琴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耿婧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